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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3万多元买了
5盒参灵草口服液
发现原料与国家批准的不符
起诉主张“退一赔十”
该产品正面左上角标注有“保健食品国食健字G20080675”字样。背面标注涉案产品的主要原料:冬虫夏草、西洋参、灵芝、玫瑰花、麦芽糖醇、水。保健功能为“缓解体力疲劳、增强免疫力”。
而蒋某在原国家食药监总局网站查询发现,“参灵草牌参灵草口服液”的主要原料为“西洋参、灵芝、蝙蝠蛾拟青霉(发酵虫草菌粉Cs-4)、玫瑰花、环糊精、麦芽糖醇、西洋参香精、水”,其中并无冬虫夏草。
▲图说:3月11日,江中集团官网产品宣传页面显示,“参灵草口服液”原料为西洋参、灵芝、虫草菌粉(蝙蝠蛾拟青霉)、玫瑰花。功能主治:缓解体力疲劳、增强免疫力。
蒋某认为,“参灵草牌参灵草口服液”的主要原料与国家批准的不一致,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于是,他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判令华润万家万象城店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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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江中药业擅自更改配方
违规添加冬虫夏草
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判令华润超市“退一赔十”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产品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被告华润万家辩称,涉案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产品的生产厂家于2013年2月4日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同意作为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企业,厂家在获得试点批文后,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重新申报,国家食药局已经下发了新的试点批文,因此可以在涉案产品中添加冬虫夏草作为原料。
法院审理查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虽批准同意涉案产品的生产企业作为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的试点企业,但只是同意其开展产品的研发和相关实验验证等工作,并进行申报、注册申请,并未同意其擅自改变已经审批备案的产品配方进行添加,并上市销售。
▲图说:2016年,原食药总局下发通知叫停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产品“参灵草牌参灵草口服液”为保健食品,其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注册的原料中含“蝙蝠蛾拟青霉(发酵虫草菌粉Cs-4)”,并不包括冬虫夏草。按照《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保健食品的生产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不得改变产品的配方,而“蝙蝠蛾拟青霉(发酵虫草菌粉Cs-4)”与冬虫夏草并不是同一物质,故涉案产品添加冬虫夏草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法院审理还查明,重庆市食药品监督管理局江北分局于2015年7月4日曾对华润万家因销售参灵草牌参灵草口服液做出行政处罚,认定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擅自更改产品配方中的主要原料,未按照国家食药监总局批准的主要原料组织生产,被告未履行核对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内容是否与产品标示信息一致的义务,对华润万家超市做出没收违法所得48866元,处罚款244330元的行政处罚。
最终,法院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等法律规定,支持消费者“退一赔十”主张,判令华润万家万象城店退还蒋某货款32920元(注:已食用一小盒,扣除4780元),并赔偿原告蒋某十倍货款3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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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华润超市明知涉案保健食品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但仍进行销售
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华润万家万象城店不服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参灵草牌参灵草口服液”生产企业将蝙蝠蛾拟青霉(发酵虫草菌粉Cs-4)擅自更改为冬虫夏草,且两者并非同一物质,应认定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华润万家万象城店作为涉案产品的销售者,明知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仍进行销售。
最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