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陈某、王某等几名男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止捕鸟工具猎捕野生鸟类,并非法收购野生鸟类饲养后进行交易,检察院指控十三名男子非法狩猎野生鸟数量达六千多只,但是他们辩解称只有两千多只。
2017年9月初至9月18日,被告人刘某在绥中县高台镇附近山上使用捕鸟网猎捕野生鸟类1500余只,卖了2800元。2017年8月末至9月18日,被告人王某发放捕鸟网具给孙某、曹某等人,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同时收购他们自己猎捕的野生鸟类,王某收购野生鸟类629只,非法获利人民币800元。
2017年9月2日至9月14日,被告人孙某在没有狩猎证的情况下,在前所镇何家村雁路沟屯,使用捕鸟网具猎捕野生鸟类200只,卖给王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00元。
原审判决认为:陈某、刘某、王某、孙某等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止捕鸟工具猎捕野生鸟类的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辩解称猎捕野生鸟类的数目没有检察机关指控6922只那么多,指出应该是2254只。经审理查明,因六千多只是办案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是现场勘查笔录,因该证据没有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在场,且没有被告人在场参与清点鸟的只数,所以不予采纳,最后本案认定为2129只。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