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某在家生产米粿、地瓜粉条和米面等食品,蔡某的妻子洪某则负责在市场摆摊零售,夫妻二人以此谋生多年。2018年1月,蔡某听信某位顾客的建议,认为通过添加非食品原料硼砂可以改善米粿的口感,企图借此提高销量。随后,蔡某将部分米粿销售至他人经营的水粉店、肉片店,其余米粿则放置于自家承租的摊位上出售。同日,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并对蔡某家中、租用的仓库和销售至水粉店、肉片店的米粿进行抽样送检,发现硼酸的检测结果均不符合限量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违反国家食品管理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结合其自首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