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山市监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某市场内翁某正在摊位上销售河豚活鱼,且翁某并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水产品经营。市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禁止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没收了河豚鱼2917.9公斤以及对翁某作出罚款123万余元的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作出后,翁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在缴纳第一期罚款15万元后,再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其余缴纳罚款义务。因此,上海宝山市监局向上海宝山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翁某缴纳剩余的108万余元。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宝山市监局对翁某作出的处罚决定,无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以及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及农业部的规定,禁止经营河豚活鱼以及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严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河豚加工活动。据此,法院裁定宝山市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准予执行。
法院提醒消费者,如果在市场看到有鲜活河豚鱼销售,因立即报告有关部门。经营者销售活体河豚,将面临巨额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