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说,她刚吃了几口,就看见了一条长长的扫帚须,须上还裹着白色面包胚。她立即找到商家,商家愿意按货款十倍赔偿,共赔偿60元。但杨女士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也就是说,生产者或销售者一旦触犯食品安全法,其面临的赔偿金额至少是一千元。
杨女士不认可商家的做法,遂到消协投诉。调解中,杨女士多次表示,只是希望商家能为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吸取此次教训,时刻绷紧食品安全这根弦。经多次调解,商家最终表示愿意拿出800元,并根据杨女士的意见,将这笔钱以双方名义捐献给红十字会。
溧城消协提醒广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方面务必小心谨慎,切不可马虎大意,要知道,稍有疏忽便可酿成不可挽回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