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潍坊·海报新闻4月15日讯 近日,潍坊市民姚先生致电大众网,称自己在潍坊市沃尔玛购物广场东风东街分店购买的两瓶果味软糖,入口后尝觉异味,查看后发现果糖已过期,超市工作人员并不同意姚先生提出的赔偿方式,态度强硬,这令他既失望又生气。
事件回顾:
4月14日上午,姚先生一家来到潍坊市沃尔玛购物广场东风东街分店,在超市三楼买了两瓶某品牌的果味软糖,共消费15.5元。
姚先生回忆到,买回软糖后后,他和妻子打开其中一瓶一人吃了一颗,食用之后尝觉口味有些怪异,仔细查看后发现该产品生产日期是2018/03/23,目前已经过12个月保质期20多天。
“软糖是买给自家孩子吃的,幸亏我们大人先品尝了一下,要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孩子吃,不知道会有什么后果,这完全是对消费者不负责任的行为。”姚先生有些愤怒的告诉记者。
发现问题后,姚先生立即返回超市软糖售卖区,发现仍有过期软糖在售。从超市出来后,他便带着所购产品及发票来到沃尔玛购物广场东风东街分店超市服务台,向相关负责人反馈食品质量及过期问题。
商场工作人员提出产品十倍赔偿被姚先生否决,“过期产品已经入口,不知后期会对身体有何危害,要按照法定法规来。”姚先生说道,整个交涉过程,工作人员态度强硬,自始至终都没有一句表达歉意的话。
大众网记者从《食品安全法》中了解到,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姚先生表示:“听闻沃尔玛要撤出潍坊,目前超市内部分货柜已经空了,但只要他们对外营业一天,就得站好最后一班岗,就得对进入超市的消费者负责。”
大众网记者联系到潍坊市沃尔玛购物广场超市,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们已经接到了这位消费者的电话,会尽快与该消费者进行协商,解决问题。至于货柜上为何会有过期产品,及如何与姚先生协商问题并没有回应,由行政部门负责,并提供了电话。
随后,记者拨通了工作人员所提供的电话,该工作人员仍表示,自己不能回答上述问题。
对于此事,大众网记者会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