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风卷餐饮店被起诉
面对起诉,唐风卷餐饮店提出,在唐品汇申请“唐风卷”商标前,唐风卷餐饮店已在先使用了“唐风卷”商标,并且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唐风卷餐饮店继续使用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唐品汇起诉后,唐风卷餐饮店对唐品汇公司的涉案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已经开始审查。在唐风卷餐饮店看来,唐品汇公司系恶意申请注册“唐风卷商标”,主张唐风卷餐饮店侵权是权利滥用。
思明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8日,案外人提出申请注册“唐风卷”商标。2014年12月14日,唐品汇公司获得第12730268号“唐风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4年12月13日止。2017年2月27日,唐品汇公司经受让获得上述第12730268号“唐风卷”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外人可能非善意抢注
经查实,唐风卷餐饮店的起源可追溯至2011年9月,当时唐风卷餐饮店的经营者就在新浪微博注册了“唐风卷寿司大师”微博。2014年1月15日,唐风卷餐饮店注册成立。
思明法院一审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唐风卷餐饮店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先使用,并有权继续使用。综合全案情况,思明法院认为,完整的证据链可证实唐风卷餐饮店经营者早在2011年就开始在寿司产品上使用“唐风卷”的字样标识,时间先于案外人申请涉案商标。而且,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推广,“唐风卷”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唐品汇公司及案外人有较大概率也知悉该情况,而“唐风卷”本身为无固有含义的臆造词,因巧合而出现雷同的可能性较低。案件审理过程中,唐品汇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自何时开始实际使用涉案的商标。案外人申请涉案商标时很可能是出于非善意的抢注,唐品汇公司现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唐风卷餐饮店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属权利滥用。
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因此,一审认为,唐风卷餐饮店的行为符合在先使用的情形,因此即使涉案商标获得注册之后,唐风卷餐饮店仍有权继续在原有商品和服务类别、原有店铺经营中继续使用“唐风卷”的标识。一审判决驳回了唐品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案件正在二审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