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上午,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喜力酿酒厂有限公司(Heineken Brouwerijen B.V.)诉被告青岛喜力啤酒有限公司(被告一)、江西赣州百惠酒业有限公司(被告二)、张某某(被告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诉称,原告喜力啤酒于1864年创立于荷兰,已有150多年历史,成为全球啤酒行业的龙头企业,在全球啤酒市场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在中国先后注册了“喜力”、“Heineken”文字及图形商标。被告一、被告二在其生产、销售、宣传的啤酒产品上使用了“喜力啤酒”、“QING DAO XILI”、“Hainiken”等标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和字号权。被告三为被告一的原法定代表人和发起人股东,先后恶意申请了模仿原告商标的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刻意制造与原告商品的混淆。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2、停止侵害原告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被告一变更企业名称并不得含有“喜力”字样;4、被告三不得实施侵害原告商标权的外观设计专利;5、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6、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300万元。
法庭调查中,原、被告就争议的问题分别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调查后,双方就三个争议焦点问题展开了法庭辩论:1.三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利。2.三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三被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陈述时,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一、二请求依法判决。
因原告不同意调解,本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