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柳江区成团镇一家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猪脚排骨沙骨系列煲汤调料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且配方中标注有“精选党参”“黄芪”等信息,有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嫌疑。
执法人员调查了解到,该公司共生产了该系列调料1400包,并已销售。经过对问题产品进行召回,召回了361包。召回的产品中,配方中都标注有“精选党参”“黄芪”等信息,还有18包没有生产日期。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经过执法人员检查,该公司生产的调料都有入库出库记录并进行了出厂检验,部分调料未清晰标注生产日期,是因为员工忘记打开生产日期钢印油墨温度开关,导致未能印上生产日期。对此,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罚款1000元。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此类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而《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就党参等9种物质作为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开展试生产征求意见的函》中,拟将党参,黄芪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开展试生产,并将山西省和甘肃省列为党参试生产省份,将山西省、甘肃省、陕西省列为黄芪试生产省份。因广西未被列入党参、黄芪试生产省份,所以在我区党参、黄芪按药品认定。
因销售添加药品的食品,上述调味品公司被没收违法所得83.12元,罚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