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周某某、蓝某某等4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周某某、蓝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万元;被告人彭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邹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于2014年9月25日和2017年2月24日先后在岳阳县注册成立湖南省鑫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湖南一凡医药用品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告人蓝某某以两家公司的名义,先后租用周某(另案处理)、胡某某以及被告人彭某的住房作为生产场地,组织被告人彭某、邹某等人生产添加有本尿、罗格列酮、二甲双胍等西药原药的所谓“保健食品”美国胰岛素、金脉血通、黄精玉米须压片糖果等,时间长达四年之久,其中2016年2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蓝某某经手销售给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的韩某某(另案处理)无预包装胶囊,价值高达人民币97.8万余元。
2018年4月11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周某某、蓝某某、彭某、邹某抓获,并现场查获生产用的原药地平、本尿、阿司匹林、双克、罗格列酮等原药100余公斤,无预包装胶囊及黄精玉米须压片糖果等3万余板以及生产设备和一批其他原料、包装材料、半成品等物品。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黄精玉米须压片糖果、无预包装胶囊为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蓝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规定,非法生产、销售添加西药原药的保健食品,被告人彭某、邹某明知被告人周某某、蓝某某非法生产、销售添加西药原药的保健食品而提供帮助,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了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所起作用及认罪态度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