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监管新规施行
两个办法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夯实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医疗器械生产报告制度,规定生产产品品种报告、生产动态报告、生产条件变化报告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年度报告等要求。同时,优化许可备案流程,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下有关经营许可、备案等要求进行调整,取消许可时提交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文件要求,进一步压缩核查审批时限,明确了免予提交申请资料和免于经营备案的具体情形,并对同时申请许可和备案的,简化了材料提交等程序要求。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废止,《计量法实施细则》等修改
国务院令第75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令第752号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6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废止的法规包括: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信访条例。
修改的法规包括《计量法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废止,6部规章修订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总局令第55号),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修改6部规章;推进“放管服”改革,废止4部规章。
废止《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同意,废止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3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5号公布)、《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3月4日卫生部令第70号公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3月4日卫生部令第71号公布)等。
《决定》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部规章的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修改,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4部规章中涉及的相关规章名称进行修改,保持规章名称一致,维护法制统一。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实施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鼓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办法》规定对化妆品进行标签标识。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施行
《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规范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保障儿童使用化妆品安全,除标签的要求以外,其他关于儿童化妆品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未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规定》。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有新规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印发《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注册计量师注册条件和程序、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监督管理等有关要求,更大力度推进“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便利注册计量师注册。进一步明确注册计量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行政许可结果要求,推进注册计量师注册审批标准化、规范化。
同时,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强化信用监管,对买卖、租借和涂改《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以及使用伪造、变造《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将依法依规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电子烟管理办法》5月1日正式实施
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电子烟管理办法》5月1日正式实施,明确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管理办法同时提出,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
《机动车登记规定》5月1日正式实施
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将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订推出5项便利机动车登记新措施。一是推行私家车新车上牌免查验。二是推行小客车登记全国“一证通办”。三是推行车辆信息变更“跨省通办”。四是推行申请资料和档案电子化。五是推行部门信息联网共享核查。
《机动车登记规定》明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发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存在为未经检验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伪造或者篡改检验数据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行为的,停止认可其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依法进行处罚,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反有组织犯罪法》 5月1日正式实施
《反有组织犯罪法》出台不仅是对既有防治有组织犯罪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更是遏制有组织犯罪滋生,确保扫黑除恶有法可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对相关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
新修订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将施行
新修订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其中,原第三条修改为“开办旅馆,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原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