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马艳红)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决定取消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第三方)审批。消息一经发布,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近日再次明确,网络药品经营审批“放开”不意味着监管门槛的降低。
网络药品经营,指通过网络(含移动互联网等网络)从事药品交易相关活动的行为。经营者须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是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药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开展网上售药网下要有实体店。其他企业、机构及个人不得从事网络药品销售。网络药品经营应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网上网下一致”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
零售企业网售药品仅限非处方药。网络药品销售范围不得超出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范围。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
细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职权对网络药品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拟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药品经营信息监测系统,对网络药品经营信息进行监测,对监测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的信息采取分级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