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
第八十八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案例解读
2016年11月,某地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当地的某食品检验机构对当地的保健酒进行抽检。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发现某食品公司的保健酒涉嫌违法添加他达拉非,于是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局向该公司送达了告知书。该公司收到告知书后,认为食品药品监管局所委托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存在检验错误,觉得自己生产的产品是合法的,并没有违法添加成分。此时,该公司想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怎么做呢?
专家说法
为了维护生产经营方的合法权益,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提出复检申请。因此,本案例中,该公司有权在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法律规定的管理部门申请复检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句话点评
企业对政府所委托的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所作出的检测结果有异议时,有权提出复检申请,但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即必须在其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法律规定的食品复检机构申请复检。